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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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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经济合同仲裁遵循以下原则:

①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无 权主动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仲裁机 关申请。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 起1年内提出。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7 日内立案;反之,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必须全面地调 查研究,认定事实,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

③先 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重 要方法和必经程序。根据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 调解,调解不成时,才可依法裁决。仲裁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在查 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 仲裁机关即按法律规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 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简便易行,有利于及时、顺利地 解决纠纷。实践中,绝大部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

④仲裁合议原则。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案件 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员若干人和仲裁委员会 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

⑤一裁终局原则。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实行一次裁 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 力。⑥回避原则。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办理本案不适应, 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若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 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仲裁机关查实后,应更换仲裁 员;查无实据的,裁定驳回。仲裁原则还包括使用当地民族语言、 文字和仲裁监督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