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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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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对地域管辖的选择,协议管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对地域管辖的选择,协议管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则进一步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有管辖权”。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突破,扩大了我国海事法院的管辖。

  但协议管辖不能违反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将海事案件协议由地方法院管辖,或将一般民事案件协议由海事法院管辖,都是无效的。

  海事法院之间,也有个地域管辖的问题,当事人也有个选择问题。海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只能限于不同海事法院之间,但同样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船籍港在浙江,交船港在天津,还船港在广东,被告在上海,当事人就可以协议选择由宁波或天津或广州或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但宁波港的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当事人就不能协议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由于海事法院无上下级法院之分,故海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

 

 一、共同海损保险如何分配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3、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损失的承当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货主单方面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的船方、货方、运费方三方分摊;

  2、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是保险的货品;共同海损形成的损失除货品之外还包括支付的费用;

  3、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是人为的,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的造成的一种损失(即船方采取办法)。

  三、共同海损的条件

  1、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6、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