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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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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民工的右眼因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因伤情变化进行了右眼球摘除手术,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两次伤情鉴定的赔付差价是15万余元,当事双方为应按几级标准进行赔付争执不下。2007年初,法院判决当事单位按照五级伤残待遇赔偿农民工20余万元。   38岁的大足县人黄强(化名)于2004年8月3日到大渡口某安装公司焦化厂工地做除锈涂装工。当月19日,他在工作中因异物溅入右眼受伤,经诊断为右眼角膜溃疡。2005年,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强作出工伤认定,经大渡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之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黄强进行了右眼球摘除手术,经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为五级伤残。重庆市劳动仲裁委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裁决:由安装公司向黄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00822.54元。

  但安装公司认为黄的五级伤残是在病情稳定较长时间后实施右眼球摘除手术后作出的,与工伤认定的“右眼角膜溃疡”受伤部位不符,公司提出了51705.12元的赔偿额,并向大渡口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朱凯来律师反驳称,黄强的右眼球摘除是工伤部位病情再次恶化所致,同时也是在向安装公司索要治疗费无果的情况下导致病情恶化所致。

  2007年初,大渡口区法院作出判决:伤残等级按五级计算,安装公司一次性向黄强支付各种伤残待遇共计20828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