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居懿

居懿

联系我们

  • 姓名:居懿
  • 电话:18221030684
  • 邮箱:Juyilawyer@163.com
  • 证号:13101200410941978
  • 律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5F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商事仲裁律师 > 律师文集 > 商事仲裁 >正文
分享到:0

商事仲裁是否适用模式有哪些?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仲裁适用司法解释于法无据。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制度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则,其中有的国家的仲裁法仅规定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规则,有的国家的仲裁法除仲裁程序法以外,还规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二是在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⑵三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2](P.425-426)。我国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未对仲裁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既没有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亦没有规定其所包含的冲突规范是否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此外,现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3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守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此条规定显然不属于法律适用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未对仲裁的法律适用作出专门规定,更与仲裁适用司法解释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