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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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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提问: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造成大脚拇指短了0.5厘米!多次找厂方要求鉴定!可就是拖着不做!我该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的,你或者本人直系亲属等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你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做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和赔偿数额;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用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的,你或者本人直系亲属等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你好。用人单位不给做工伤鉴定,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提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