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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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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作为公民中一个特殊部分,在整个社会中有不可忽视的比例。据统计,我国残疾人已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5%,平均每5户家庭中就有一户家庭有残疾人,关联到二亿多人口。如何保障残疾人公民仅利与合法权益的实现,事关社会稳定与发展。评残鉴定作为残疾人保障的先导性工作,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尤具重要意义。

    评残鉴定是指对残疾人残疾等级进行的评判。一般来说,评残鉴定主要适用于后天性致残(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社会普遍缺乏安全意识,各类因人为因素产生的事故频频发生,造成相当数量人员伤亡,这些伤残人员中有相当部分需要鉴定,客观上为评残鉴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然而,目前我市现行评残鉴定体制已明显落后于社会的需求,具体体现在:

    一是以行业主导的评残鉴定体系,在实践中形成了行业分割的局面,给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首先是鉴定标准不统一,或者缺乏鉴定标准。以保险评残鉴定为例,就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原国家体委制定《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序分级标准》。同时,有些行业尚没有鉴定标准,同样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明确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保同伤残评定》,但其他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尚没有具体鉴定标准。又如因产品质量致残的事故已不鲜见,但这一类鉴定也没有标准。

    二是鉴定机构不统一,评残鉴定人随意性大。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尽管在县级以上劳动部门都设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人事、卫生、工会等行政首长和部分医疗单位和职业病防治单位的医务人员组成,结合是松散的,召集是临时的,所以具体工作很难规范开展。同时,在路桥区,这种劳动鉴定只将其局限于劳动部门、台州医院,甚至局限于某个别医生的鉴定过程,这使其他的相关医疗机构及其部门很难了解其鉴定的公平性、公正性,这种由一个医院垄断性的工伤医疗鉴定使许多患者及医疗机构难以确认信服,同时有时候会给一些工伤患者因为鉴定失误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三是行业之间甚至是一行业内部的鉴定程序都不明确、不统一。如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卫生部发布的《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只对申请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会诊的申请程序和具体操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省、市只有制定各自的规定。致于工伤伤残的复核鉴定问题,目前尚无成文规定。

    所有评残鉴定的对象是人,从客体的角度来说,统一评残鉴定体系是能够做到的,关键是要消除既有的部门利益影响。

    理论上,人体的伤残再复杂,无非是某些器官的残缺,这些残疾都能通过现代科学(主要是医学)仪器进行定性定量的检查,进行统一的相应定级,划分、表明残疾的程度。相比之下鉴定程序、鉴定机构更容易统一,因为二者都是进行人体鉴定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现状看,建立统一的评残鉴定体系可能不利于个别行业、部门既有利益的保护。如保险伤残鉴定的标准就很细致,不同的残疾理赔分数各不相同,而职工工伤鉴定仅分为十个等级,相比之下显得比较粗。一粗一细显出了利益的取向。

    鉴于以上若干点,根据我区目前伤残鉴定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针对我区工伤患者实际情况,特别是骨伤科工伤患者较多,应该制定相应的统一鉴定标准,使广大工伤患者得到公平、公正的鉴定。

    二、统一鉴定机构,让更多的医疗专业机构参与到评残鉴定工作之中,使这项工作在阳光下操作,避免某一个医疗机构长期对工伤伤残进行鉴定,应该让更多的医疗专业权威人员参与到鉴定之中,本着对工伤患者负责、公正、公平的态度,使鉴定过程体现程序化、公开化、公平化、集体评残化的“阳光”操作过程,使工伤鉴定进一步科学化。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之间的各类鉴定程序,形成制度、规章,各相关鉴定机构都应遵守这一程序,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坚定复杂机制。

    建立统一的评残鉴定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更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们呼吁,我区应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率先实行、建立统一的评残鉴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