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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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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岁少年在工作中失去右掌,索赔152万元。昨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郭某诉称,去年6月5日,他被所在技校安排至武汉一公司实习。公司没有对他进行岗前培训,直接安排他进入生产部操作机台。同年9月18日下午,他在冲压机上取冲压件,因控制按钮失控,导致右手掌被机械生生压断。法医鉴定为5级伤残。

  此后,郭某以人身损害为案由,将该公司及所在技校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52万余元,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2年一更换)为103万余元。

  昨日法庭上,公司代理人表示愿对此事负责,但应按工伤来赔偿;技校代理人认为,郭某已“就业”,此事与校方无关,同时赞同该制品公司按工伤赔偿的观点。

  为何原被告双方案由有分歧?湖北弘正法律事务所维权部主任何大明介绍,工伤赔偿是一次性买断,最多赔偿30余万元;而郭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因需2年更换一次假肢,按我省人均寿命73.6岁计,他一生需更换几十次,仅残疾辅助器具费便为103万余元,其赔额高过工伤赔额上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