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居懿

居懿

联系我们

  • 姓名:居懿
  • 电话:18221030684
  • 邮箱:Juyilawyer@163.com
  • 证号:13101200410941978
  • 律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5F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商事仲裁律师 > 律师文集 > 经济合同仲裁 >正文
分享到:0

        近日,全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座谈会在南宁召开,重点对如何学习把握好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求通过贯彻执行新标准,更好地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会上讲话,自治区副主席穆虹到会并致辞。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此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的是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下称96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96标准科目与科目之间规定不够平衡、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操作等问题日渐突出。为此,国家在对96标准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06新标准)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与96标准相比,06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3个条目,比96标准的伤残条目增加了103条,分级标准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并且在总体上放宽了鉴定尺度,更能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

 

  本次会议指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调整和变化直接影响着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对新标准的学习和把握也直接关系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质量。会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抓好06新标准的学习与培训,认真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以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