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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啥不好?
作者:林琳   来源:工人日报   2008年01月21日
  媒体以“如何规避竟成劳动合同法培训班卖点”为题报道: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后,各类名目的培训从去年7月份一直排到今年。培训“科目”也从最初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解读,“拔高”至现在的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等“技巧性动作”。
  与此同时,在该法实施前,一些辞退老员工、重签劳动合同等做法在部分企业悄然进行,在不少企业眼中《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似乎不是对企业的保障和规范,而是“十面埋伏”。一时间,那些急于在该法实施前规避法律的企业自然成了众矢之的。对此,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介入,高调指责企业的类似行为,部分劳动法学专家频频对有关法律内容和误区进行解释……
  其实,当我们对企业上述行为口诛笔伐之时,可曾想过为什么《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几年来未曾引发如此之规模的反响?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却引来如此大的“动静”?
  对此,我们将两部法律稍加比较便不难发现,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劳动者应享有的诸多权益和企业须履行的义务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企业违法之后的法律责任却规定得较为笼统。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没有把《劳动法》当做一部真正具有严厉惩罚措施的法律,于是公然命令职工超时加班、克扣工资、各种保险福利统统“从简”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为他们知道即便是违反《劳动法》也不必付出什么法律代价。与此同时,诸多劳动者因为《劳动法》内容的不尽完善和科学,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这样的背景下,一部可以真正、切实制约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呼之欲出。
  该法从广泛纳谏到历经数次审议修改、定稿颁布,其间的博弈以及近日沸沸扬扬的企业规避适用事件也许恰恰说明,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汲取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经验,使其不仅是一部科学的法律,而且成为一部具体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切实可行的“严法”,而这一点无疑是企业规避该法适用的重要因素。
  面对企业的所谓规避行为,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各界人士表示出了强烈愤慨,甚至将规避和违法等而视之。笔者想说的是,当前人们对规避之举一片抨击讨伐之时,我们仍有必要回到法律本身来讨论规避法律究竟属于何种性质。
  我国法律规定:“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禁止即可行”。换句话说,明知法律规定不得如此而故意、无意为之,我们将其称之为违法犯罪。
  而“规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设法避开、躲避”。通过“热学”法律以避开法律、躲避法律明令禁止的规定去生活、去经营、去处理劳资关系,此举不应该算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任何一个公开举行的所谓学习“规避之术”的班级里,讲授法律规定何种行为不可为乃应有之义,因为只有你知道了什么是“禁止”,方能知晓何是“可为”。换句话说,当一个人知道“法律禁止做什么,剩下都是可以做的”这样一个道理,也许恰恰是守法的开始。
  因此,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行为和对某一部法律的公然违反是有区别的,因为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规避法律不是违法行为。规避恰恰说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处罚对企业构成了“威胁”,说明我们的法律已经开始发挥作用,至少企业对法律有了起码的敬畏,害怕受到它的制裁才有规避之说。
  从公然对抗法律到规避法的适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法治的一种进步。因为,我们的法律在逐渐完善、日益科学,对企业的有效限制和约束也在加强,这对劳动者来说应该是一个福音。
  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我们的立法者有了新的任务———用制度去防止企业规避法律,最终促使其自觉地守法,依法办事。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立法者可以完成企业从违反法律向敬畏法律、规避法律适用的转变,那么同样可以通过设计更科学、严谨的法律制度让企业规避无门。这对立法者的智慧无疑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从此意义而言,企业的规避行为使我们的立法者不应丝毫懈怠,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己任,在建立法律制度的同时绞尽脑汁去弥补法律漏洞,健全相关机制和规定;因为有了规避,我们看到法的权威在不断扩大,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因为有了规避,我们认识到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加强,也看到了企业自觉守法的希望。
  法律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日渐完善是一个过程。法律的完善与人的成长、社会的发展遵循同样的规律。昔日的企业从不懂法律乃至公然违法,到今日不得不了解法律、敬畏法律、规避法律,这应是法治进步的必经过程,因为今天的规避法律也许正是明天守法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