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居懿

居懿

联系我们

  • 姓名:居懿
  • 电话:18221030684
  • 邮箱:Juyilawyer@163.com
  • 证号:13101200410941978
  • 律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5F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商事仲裁律师 > 律师文集 > 劳动仲裁 >正文
分享到:0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旦违反了这个规定,必定有一方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单位无故将孙某辞退后,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凭着一张有总裁助理签名的罚款单和其他证据,证明了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关系。

    2007年9月,孙某经人介绍到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12日,该公司将孙某辞退。孙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向孙某发放了员工手册,并分四次收取其物品代管费共计800元。另外,孙某曾因工作失职被罚款20元,罚款单上有该公司总裁助理李某的签名。孙某月工资1600元。孙某被辞退后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孙某的申诉请求,孙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考勤表及职工张某的证明,证明该公司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系张某个人雇佣的人员,对此孙某不予认可。而张某也未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辩称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孙某提交的员工手册、物品代管费及罚款通知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12日期间,孙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之后,该公司应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签,为此应向孙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7600元。该公司无故将孙某辞退,应按孙某在该公司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3200元。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孙某双倍工资差额17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