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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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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来源:上海商事仲裁律师 网址:http://www.shzyldgsls.com/ 时间:2014-07-09 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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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从 9月 20日至今,根据群众举报以及随机抽查先后对全市餐饮、服装、商场等 560余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七成单位存在超时加班、不执行最低工资、用工不签劳动合同、随意约定试用期等不同用工问题。  其中,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据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介绍,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部分三资、私营企业和餐饮服务行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想急切上岗的心理,在劳动者“试用期”上玩花活。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把员工辞退,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受侵。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 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现在试用期 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行规”,但这个看似顺理成章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为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重申: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 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个月以上 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1年以上 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日。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不同工种岗位除外 )。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近期还将加大对各个用人单位用工的监察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