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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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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号国际劳工建议书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6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二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 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 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与建议书,附于1964年工伤事故赔偿公约 并于1960年经修正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1984年公布的《石棉的安 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政策和行动的诸原则,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石 棉的安全使用”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1986年石棉公约的建 议书的方式, 兹于1986年6月24日通过下列建议书,此建议书得称为1986年石棉建议书 。 章名一、范围和定义 1.(1)1986年石棉公约和本建议书的条款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有接触石 棉危险的全部活动。 (2)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向自雇人员提供与1986年石棉公约和本 建议书所规定的相类似的保护。 (3)应按主管机关要求,对雇用18岁以下青年人从事有职业性接触石棉危险的活 动予以特别注意。 2.有职业性接触石棉危险的活动应特别包括: (A)开采和研磨含石棉的矿物; (B)生产含石棉的材料和产品; (C)使用或应用含石棉的产品; (D)剥离、修补或维修含石棉的产品; (E)拆除或修补含石棉的工厂或装置; (F)运输、贮藏和处理石棉或含石棉的材料; (G)有接触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危险的其他活动。 3.本公约中: (A)“石棉”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 ),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棕石棉、镁铁闪石——铁 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 (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 沉积的石棉微粒。 (C)“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系指就测量而言可通过重力的估计或其他类似手段 予以测量的粉尘微粒。 (D)“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系指直径小于三微米,长度与直径之比大于三比一 的石棉纤维。测量时应仅包括长度超过五微米的纤维。 (E)“接触石棉”系指工作中接触悬浮在空中,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微或石棉粉尘 ,无论其来自石棉或含石棉的矿物、原料或产品。 (F)“工人”包括生产合作社社员。 (G)“工人代表”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由国家法律或惯例所如此承认 的工人代表。 章名二、总则 4.根据1986年石棉公约 第三条规定的措施,应适用于经济活动所有部门中职业 性接触石棉的各种危险,并适当考虑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第一、二条。 5.主管机关应在考虑国际劳工局颁布的《石棉的安全使用业务守则》和国际劳工局 可能制定的其他业务或指导守则,该局召开的专家会议的结论,以及其他主管机构关于石 棉及其代用材料的通报的情况下,定期检查所规定的措施。 6.主管机关在实施本建议书各项规定时,应事先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 商。 7.(1)雇主应经与有关工人或其代表协商合作,并依照主管部门,包括职业卫生 部门的建议,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接触石棉。 (2)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雇主与其雇用的工人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可通过下列人员 或机构进行: (A)工人安全代表; (B)工人安全健康委员会或联合安全健康委员会。 8.应要求从事接触石棉或石棉产品工作的工人在其负责的范围内遵守规定的安全卫 生程序,包括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 9.(1)有正当理由脱离自己认为对其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的工人 应: (A)向其直接上级告警; (B)根据国家条件和惯例不受报复性和纪律制裁。 (2)如工人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认为雇主在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方面的措施 违反法律要求或特别不适当,则不应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章名三、保护和预防措施 10.(1)主管机关应保证通过可最大限度向工人提供保护的工程性控制和工作方 法,包括工作场地卫生,预防和控制接触石棉。 (2)主管机关应以接触程度及工作环境中的现状和条件为基础,并根据科学研究和 技术进步,定期确定: (A)其使用需经批准的石棉、含石棉的产品和工艺流程的类型; (B)其使用应予禁止的石棉、含石棉的产品和使用石棉、某些类型的石棉或含石棉 的产品的工艺流程的类型。 (3)禁止或批准某些类型的石棉或含石棉的产品的使用及其由其他物质所替代应以 其对健康危害的科学评估为基础。 11.(1)主管机关应鼓励对有关接触石棉、替代原料和替代工艺方面的技术和卫 生问题的研究。 (2)主管机关应鼓励对含石棉产品、危害较小或无危害的其他替代原料或替代工艺 的研究和开发,以消除或减少对工人的危险。 12.(1)如属保护工人所必须,主管机关应要求用可能的替代原料代替石棉。 (2)在批准所有可能的替代原料应用于任何工艺之前,应彻底检查其对健康可能的 有害影响。如认为有必要,应连续监测接触此种原料的工人的健康。 13.(1)为有效实施国家法律和条例,主管机关应要求提供用于1986年石棉 公约 第十三条规定的通告接触石棉的信息。 (2)此种信息特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A)使用石棉的类型和数量; (B)从事的工作和工艺; (C)制造的产品; (D)接触石棉工人的人数及水平和频度; (E)为实行国家法律和条例所采取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F)保护工人健康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14.(1)拆毁工厂或装置中含有易碎纤维状石棉绝缘材料的各部分,或从那些其 中的石棉易悬浮在空中的建筑或装置中取出石棉均需经批准,并应交由那些被主管机关根 据本建议书条款认可适于从事此项工作的雇主或承包商进行。 (2)雇主或承包商在开始从事拆毁或取出工作前应被要求制订一项工作计划,列明 开工前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措施: (A)向工人提供一切必要保护; (B)限制向空中释放石棉粉尘; (C)通知可能受有可能飘散到空中的石棉粉尘影响的工人关于将使用的一般工作程 序和装备,以及将采取的预防方法的情况;并 (D)根据本建议书第28条制定对含石棉废弃物的处置办法。 (3)工人或其代表应参与就上述第(2)款提及的工作计划的协商。 15.(1)雇主应在其所雇用工人的参与下制定和执行预防和控制工人接触石棉的 计划,对此项计划应根据所使用的工艺和机器或预防和控制技术及方法的改变,予以定期 审查。 (2)主管机关应根据国家惯例采取行动,特别支持那些可能缺少技术知识和手段的 小企业针对可能发生接触石棉的情况制订预防计划。 16.应采用技术性防护用具和适当工作方式以防止石棉粉尘飘散到工作场所的空中 。即使在接触限制或其他接触标准得到遵守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此种措施使接触降低到合 理可行的低水平。 17.为预防、控制及避免工人接触石棉所应采取的措施应特别包括下列: (A)只有在其危险能被预防和控制时才可以使用石棉;否则即应在技术上可行的情 况下以经科学评估认为无害或危害较小的其他材料或替代技术予以取代; (B)从事接触石棉工作的人员人数及其接触时间均应控制在安全完成任务所需的最 低限度; (C)应采用能消除或减少石棉粉尘的形成,特别是其飘散到工作环境和周围环境中 的机器、设备和工艺; (D)使用石棉可能造成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的那些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地加以 分隔,以避免其他工人接触石棉; (E)接触石棉的作业区域应用警告标志明确地加以警戒和标明,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 (F)房屋建筑中使用石棉的位置应记录在案。 18.(1)应禁止使用青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 (2)主管机关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应有权在取代方法并非 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上述(1)款规定的禁止,但要采取措施保证工人健康不处 于危险中。 19.(1)应禁止任何形式的石棉的散布。 (2)应禁止安装纤维状石棉绝缘材料。 (3)主管机关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应有权在替代方法并非 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上述(1)和(2)款规定的禁止,但要采取措施保证工人 健康不处于危险中。 20.(1)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的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应负责在包 装或产品上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