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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曾经是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了解员工的必要依据,作用重大。但是,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的频繁,档案的这种功能似乎弱化了。事实上,目前档案在办理社保、退休等许多方面仍然是重要依据。调查发现,近年来因档案丢失引发的劳动纠纷正逐渐增多。为此,专家提醒——
职工档案管理不容忽视
http://www.labournews.com.cn   2007-4-179:10:16

   □本报记者钟琴

    2007年3月,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职工阮勇终于拿到了公司支付给他的4万元钱,这是因该公司将其档案丢失而付出的经济赔偿。阮勇曾是该公司职工,1991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阮勇自费出国留学。1995年回国后阮勇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公司以“自动离职”为名除名处理。2003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可以补缴社保费的文件后,阮勇才知道档案的重要性,并于2004年开始向公司索要档案,随之被告之他的档案已经丢失。为此,2006年底阮勇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因丢失其档案给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丢失档案负责,故判决公司支付阮勇4万元赔偿金。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记者经各方了解到,虽然像阮勇这样因档案丢失引发的纠纷案件总体数量上并不多,但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及国家有关社保等政策的广泛落实,此类纠纷正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在最近几年的律师代理工作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告诉记者,职工档案丢失,导致人事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无法重新就业,直接影响到社保、退休等,从而引发了新时期的档案纠纷。

纠纷缘于档案意识薄弱

    “这类纠纷之所以产生,主要还是因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档案意识比较薄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说。全玉海告诉记者,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有两个共同点:一是由于职工辞职、出国、停薪留职、待岗、企业改制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多年,后因办理社保、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才发现档案丢失,时间较长;二是当事的企业都无法解释清楚丢失档案的具体原因。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职工档案丢失与企业档案管理不规范密切相关。企业在档案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种漏洞: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为职工建立档案;有的企业在职工离职后没有及时将其档案转出,又无专人管理档案,致使档案不明丢失;有的是因为企业改制变迁,出现档案转移上的差错,比如两个企业合并后,约定职工的档案由原单位管理,而事后原单位取销了;有的企业虽然声称将职工档案转移到派出所等档案管理部门,却不能出示转移手续的证明等等。

    而职工自身的档案意识也比较薄弱,一开始都不重视,所以在离开原单位时也没有主动要求转移档案,后来在办理社保、退休、工作调动等需要的时候才发现档案丢失,给自己造成各方面的损失和影响。“不用时谁会想到档案会出什么事呀!”一位李姓员工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记者。他的回答反映了不少职工在档案问题上的心态。

   “企业和职工都应该加强档案意识,才能减少此类纠纷。” 全玉海强调说。

企业应规范档案管理

    “职工档案被单位丢失,就等于丢失了社会保障。因为档案与养老保险、工龄接续直接挂钩,没有档案无法计算工龄,直接影响到退休金和养老金的发放问题。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规范档案管理。”马国华律师说。                    

    马国华建议,在档案管理上,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对将要开除和已经被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及时将其档案转移,包括转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马国华认为,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应该由原单位及时将有上述情况的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理。对企业来说,转移档案是完成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后一步关键而重要的工作。否则日后就有可能因为档案问题发生纠纷。一旦档案丢失了也应该立即补办。具体办法是由对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向所在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职工履历、丢失损毁的原因、补办依据(有效材料)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申请单位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建立档案目录,负责组织收集补办认定应提供的有关凭证、证明材料,并提供申请补办认定档案职工的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据的本人户籍底案和个人补建档案的履历自述材料。申请单位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

档案纠纷有待法律规范

    目前,档案纠纷究竟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如果属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又该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将员工档案丢失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档案丢失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要分具体情况来看。”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科长钱炼认为,如果职工只是因为档案丢失笼统地要求民事赔偿,仲裁一般不受理,会让其直接上去法院。如果职工认为因为档案丢失造成自己无法转移劳动关系,造成失业等损失,应当认为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应予以受理。

    全玉海则认为:“档案是劳动关系中的一项内容,必须先走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全玉海告诉记者,以前法院是不受理此类纠纷的,因为《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和人身关系,而档案只是一个经历的记载,不具备财产性质,不能进行价值评估。但后来考虑到档案管理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档案丢失的确会对职工的就业、社保、退休方面产生影响和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赔偿。至于赔偿的额度,由于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依据,一般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先明确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方面的责任,通常是判决用人单位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离开的原因、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