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华律师接受中国劳动保障报采访与法官、仲裁员共话《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应该属于劳动关系范围》
来源:上海商事仲裁律师 网址:http://www.shzyldgsls.com/ 时间:2015-08-28 11:08:16
2007年3月,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职工阮勇终于拿到了公司支付给他的4万元钱,这是因该公司将其档案丢失而付出的经济赔偿。阮勇曾是该公司职工,1991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阮勇自费出国留学。1995年回国后阮勇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公司以“自动离职”为名除名处理。2003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可以补缴社保费的文件后,阮勇才知道档案的重要性,并于2004年开始向公司索要档案,随之被告之他的档案已经丢失。为此,2006年底阮勇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因丢失其档案给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丢失档案负责,故判决公司支付阮勇4万元赔偿金。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记者经各方了解到,虽然像阮勇这样因档案丢失引发的纠纷案件总体数量上并不多,但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及国家有关社保等政策的广泛落实,此类纠纷正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在最近几年的律师代理工作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 “这类纠纷之所以产生,主要还是因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档案意识比较薄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说。全玉海告诉记者,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有两个共同点:一是由于职工辞职、出国、停薪留职、待岗、企业改制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多年,后因办理社保、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才发现档案丢失,时间较长;二是当事的企业都无法解释清楚丢失档案的具体原因。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职工档案丢失与企业档案管理不规范密切相关。企业在档案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种漏洞: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为职工建立档案;有的企业在职工离职后没有及时将其档案转出,又无专人管理档案,致使档案不明丢失;有的是因为企业改制变迁,出现档案转移上的差错,比如两个企业合并后,约定职工的档案由原单位管理,而事后原单位取销了;有的企业虽然声称将职工档案转移到派出所等档案管理部门,却不能出示转移手续的证明等等。 而职工自身的档案意识也比较薄弱,一开始都不重视,所以在离开原单位时也没有主动要求转移档案,后来在办理社保、退休、工作调动等需要的时候才发现档案丢失,给自己造成各方面的损失和影响。“不用时谁会想到档案会出什么事呀!”一位李姓员工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记者。他的回答反映了不少职工在档案问题上的心态。 “企业和职工都应该加强档案意识,才能减少此类纠纷。” 全玉海强调说。 目前,档案纠纷究竟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如果属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又该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将员工档案丢失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档案丢失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要分具体情况来看。”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科长钱炼认为,如果职工只是因为档案丢失笼统地要求民事赔偿,仲裁一般不受理,会让其直接上去法院。如果职工认为因为档案丢失造成自己无法转移劳动关系,造成失业等损失,应当认为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应予以受理。 全玉海则认为:“档案是劳动关系中的一项内容,必须先走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全玉海告诉记者,以前法院是不受理此类纠纷的,因为《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和人身关系,而档案只是一个经历的记载,不具备财产性质,不能进行价值评估。但后来考虑到档案管理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档案丢失的确会对职工的就业、社保、退休方面产生影响和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赔偿。至于赔偿的额度,由于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依据,一般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先明确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方面的责任,通常是判决用人单位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离开的原因、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