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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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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之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1.可仲裁性的审查。

争议的可仲裁性,即某一争议事项是否可交由仲裁解决。

2.对仲裁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审查。

关于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均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加以确定;仲裁协议则依协议准据法或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予以 确定。

3.对程序公正性的审查。

程序公正作为各国司法程序上的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4.对是否违背公共政策的审查。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执行 地国法院会对裁决是否违背本国之公共政策进行审查。公共政策是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保护本国基本道德、准则和政策、利益的最后防线,是各国拒绝承认及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传统依据。

一国法院在对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后,如发现存在与上述四项要求相抵触的情形,则有关仲裁若在该国境内进行或裁决是依据该国法律作出,该国法院 有权撤销仲裁活动中产生的任何裁决,而且该裁决在1958年《纽约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也均不能获承认与执行;若有关裁决在该国境外进行且非依该国法律做 出,法院有权拒绝在本国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