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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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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刘是北京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试用期内的员工,在一次送件途中,他发生了车祸。后小刘在获得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支付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赔偿4万余元后,又向速递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工伤赔偿待遇。经仲裁裁决,速递公司支付小刘各项赔偿共计近8万元。速递公司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速递公司称,小刘在下班后晚上9点50分被公交撞伤,不应属于工伤。而且小刘已向公交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其不能既要求侵权人公交公司赔偿,又要求原告工伤赔偿。   被告小刘称,其与速递公司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晚上去送快件是受单位指派,在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已经认定其属于工伤范围,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原告称其不是工伤,不仅违背事实而且也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通知书相悖。故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