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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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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国家倡导男女平等,可是女性在社会仍然是弱势群体。因为女性因为生理上有特殊性,不能与男子同等条件工作。所以法律赋予妇女享有特权,而且也是为了平等权利赋予的。

   妇女的特殊权利时间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

   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